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近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办法》的规定,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后,消费者若发现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TAGS:
农产品 食品安全 食用 监督 管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花生所在花生耐盐胁迫研究取得进展
下一篇: 中国农业科学院肉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创新团队解析了我国传统烧鸡香气特征